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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龙山振兴、伯乐矿坑暨快盈lV500化工磷石膏生态治理修复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专家论证会结论
发布时间:2019/09/16 阅读次数:11265

针对公众质疑性意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和铜陵市铜官区环境分局铜区环函[2019]9号文要求,安徽快盈lV500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在铜陵市天玑酒店12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长龙山振兴、伯乐矿坑暨快盈lV500化工磷石膏生态治理修复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铜陵市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人民政府、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1名列席代表委托)、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单位)等单位代表共12名,会议邀请了5名专家参加和3名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代表列席。

一、会议议程和主要内容

1、组织单位宣读安徽快盈lV500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龙山振兴、伯乐矿坑暨快盈lV500化工磷石膏生态治理修复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专家论证会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2、建设单位简述项目概况和会议主题;

3、环评单位汇报环境防护距离计算说明书编制情况及分析结论;

4、专家论证和意见;

5、各参会人员及列席村民代表发表意见;

6、参会专家、环评单位及有关人员解答。

二、专家论证意见

会议上建设单位对项目概况进行了简述,环境防护距离计算说明书的编制单位对编制情况和主要结论进行了说明,参会人员及列席村民、律师等发表了意见,经参会专家发言,环评单位解答,经过认真评议,形成如下论证意见:

1、说明书选用的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正确,源强情景设置及相关参数选用基本合理,计算结果总体可信,可作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支撑依据。

2、修改建议如下:

(1)从最大限度减少噪声对环境敏感点影响的角度考虑,建议适当增加声屏障的长度,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为减少项目运营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企业应严格落实本计算说明书的堆存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管理要求。

(3)企业应杜绝非正常工况的发生,避免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安徽快盈lV500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19日村民见面会答复和8月22日以书面形式答复报铜官区环境分局,会中公众代表提出意见,环评单位、专家和建设单位再次做了答复。

1、“该项目选址不正确,位于禁建范围内”问题答复

该项目选址符合要求,不在禁建范围内。报告书中有详细论述。本项目距离铜陵市长江干流岸线约13公里,距离铜陵市长江一级支流顺安河1350.92m(专业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结果),不在1公里禁建范围内。该项问题不予采纳。

2、“该项目选址位置与周围人群的环境防护距离100米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该处村民的生产、生活安全”问题答复

本论证会已做论证,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计算结果总体可信”。该项问题不予采纳。

3、有关标准问题答复

《磷石膏堆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选址要求  选址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原则:(二)磷石膏堆场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应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

该条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中“第5.1.2条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 m以外”设置的500米距离要求。

根据环保部2013年36号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因此,《磷石膏堆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选址要求  参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已做了修订。本项目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设置了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符合现行执行标准要求。该项问题不予采纳。

4、“本建设项目无具体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问题答复

本项目物质风险识别及主要风险类型、风险评价等级、地质灾害、淋溶水泄漏等风险后果分析、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已采纳,并在报告书中有详细论述。

5、关于防渗、保护措施以及验收、使用泄露等问题答复

本项目防渗、保护措施已采纳,并在报告书中有关章节均有分析、预测和对策措施要求等内容。

6、“本项目中的填埋物磷石膏属性(属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需要进行鉴别监测鉴定”问题回复

依据《磷石膏堆场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中“第2条  磷石膏是以硫酸分解磷矿石、湿法制取磷酸时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和安徽省环保厅皖环函[2018]1389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SW10磷石膏)”等规定,本项目中磷石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项问题不予采纳。

7、“报告书中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中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影响等的具体预测方法及数据是如何测算得出?没有具体测算依据及方法?”问题回复

本论证会已做论证,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计算结果总体可信”。风速、风向等气象资料是由国家气象部门提供的。该项问题不予采纳。

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通俗的说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和需要采取的措施,预先进行分析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分析、预测、论证、评估、建议和结论。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范畴。

9、专家是否看过现场,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没有涉及地表水和地下水、安全等问题回复。

 相关环境防护距离设置咨询、论证会(包括本次)已召开了4次,除本次参会的1位专家未到过现场外,其余专家均到过现场。有关安全问题不属于环境防护距离论证范畴,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防护距离不在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范围,仅大气评价导则中明确了要设置环境防护距离。该项问题不予采纳。







201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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